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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发放项目91个!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3:32
近日,湘阴县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地发布《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度集中公开省级以上补贴政策78项,“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91个。

1、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补贴对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补贴标准:10850元-116270元/年。

2、残疾军人护理费

补贴对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补贴标准: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30%、40%、50%。

3、“三属”定期抚恤

补贴对象: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补贴标准:29280元、31410元、36910元/年。

4、“两红”人员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贴标准:36370元、80620元/年。

5、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在乡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1970元、2000元、2070元/月。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750元/月。

7、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补贴标准:645元/月。

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54元×服役年限/月。

9、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补贴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10、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补贴对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15元/天。

11、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补贴对象: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补贴标准: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3.贴息率为7%,实际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1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260元/年。

13、残疾人创业扶持

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补贴标准: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14、残疾人教育资助

补贴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补贴标准: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15、残疾人评定补贴

补贴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150元/人。

1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补贴对象: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补贴标准: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适当增加补助的天数。

18、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贴对象: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区)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区)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区)户籍居民。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3、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4、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贴标准: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1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补贴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一)本人为农村居民。(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2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补贴对象: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21、城市低保金

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22、农村低保金

补贴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23、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24、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补贴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25、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6、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7、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8、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9、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城市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30、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31、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城市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32、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农村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33、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补贴对象: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34、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补贴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35、城市特困丧葬费

补贴对象: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36、农村特困丧葬费

补贴对象: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37、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户;4、困难残疾人;5、低保边缘群体;6、监测对象;7、孤儿。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38、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补贴对象: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补贴标准:目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39、村级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儿童主任。

补贴标准: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4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补贴标准:80元/人·月。

4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低保人员、低收入或其它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80元/人·月。

42、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3、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补贴对象: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补贴标准: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44、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标准不固定(2022年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200元标准)。

45、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现任的村干部。

补贴标准:由县一级决定。

46、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正常离任村干部。

补贴标准:由县一级决定。

47、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村主干。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48、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

补贴标准:暂未明确。

49、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省外400元/人,省内200元/人)。

50、就学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51、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5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补贴对象:出租车司机。

补贴标准: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53、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补贴对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54、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补贴对象: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以客位为补助依据(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55、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巡游出租车(个体经营部分)

补贴对象:纯电动巡游出租车经营者(个人)。

补贴标准: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56、客船拆解奖补(个人所有部分)

补贴对象:客运船舶所有人(个人)。

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具体补助标准由船舶相关数据为准,计算标准详见备注)。补贴基数为0.2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客船拆解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1.5。

57、标准化渡船上岸检修奖补项目(个体经营部分)

补贴对象:承担标准化渡船上岸检修费用的出资人(个人)。

补贴标准:机动船0.8万元/艘、非机动船0.3万元/艘。

58、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

59、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结余资金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6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6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

6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外)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63、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实际种粮农民,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各市县区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标准县域内应统一。

64、农机具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定额补贴,一般产品原则上为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

65、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补贴对象:省内水稻种植者。

补贴标准: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水稻种植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6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补贴对象: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补贴标准:由县级具体制定。

67、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补贴对象: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68、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无固定标准。2023年-2025年,根据省级当年公布的补助标准下达。

69、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补贴对象: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补贴标准:无固定标准。根据中央下达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不超过我省指导标准下达。(我省指导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70、耕地轮作补贴

补贴对象:项目参与农户。

补贴标准: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71、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项目参与农户。

补贴标准: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72、油菜扩种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项目参与农户。

补贴标准: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73、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74、造林补助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75、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76、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1700元/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第6-10年100元/亩。

77、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78、生态护林员补助

补贴对象:生态护林员。

补贴标准:10000元/人/年。

79、移民直补资金

补贴对象: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80、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补贴对象: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81、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补贴对象:自费完成相关技能培训,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每人每证补助3000元,适用补助证书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及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82、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补贴对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83、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补贴对象: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

84、移民产业奖补

补贴对象:进行产业开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85、移民高中助学

补贴对象:考上全日制普通高中的移民独生子女户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

补贴标准:视困难程度在高中三年的学习阶段予以适当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86、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家庭助学

补贴对象: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每人2000-3000元。

87、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补贴对象: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移民家庭。

补贴标准:每户扶助1000元。

88、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补贴对象:大病特殊贫困移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

补贴标准:每户不超过4000元。

8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9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人员。

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对象自身条件和需求等,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91、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对象:老放映员。

补贴标准:120元/月,150元/月,1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