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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2/15 11:25:00

一、名词解释: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场,简称“省级示范场”。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二、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与管理,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高质量发展,出台本办法。

三、申报条件:

1.省级示范场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

2.主体明确(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安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3.生产标准化,技术先进,制度健全;

4.流转规范(经营的土地依法获得,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鉴证、备案,且流转合同年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二)

5.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等粮食产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50亩左右,平湖区100亩左右;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面积设施蔬菜20亩左右、露天蔬菜50亩左右;从事柑橘等水果产业的,种植面积10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羊100头左右、牛2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等)

6.效益良好,带动能力强(单位土地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等)

四、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乡镇初审推荐;

2.会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签字背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

3.评审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资格审查和党组会议研究后发文公布认定。)

五、施行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场创建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